移民百科:L-1A的“四要”和“四不要”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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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的一种工作签证。随著排期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人转而考虑以跨国企业高管的身份入境美国工作,并且申请绿卡。在合适的时机进一步通过EB-1C的方式获得绿卡。

在具体讨论“四要”和“四不要”之前,我们先来看看L-1A本身的定位。L-1A签证本身并不是为了给赴美投资人设置的一种签证,而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设置的。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跨国”,一个是“高管/经理人”。对于这两个关键词,移民局有自己的严格定义。大部分L-1A的补件甚至拒签,都是因为没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关键词。简单概括的话,可以归结为“跨国”是指公司跨国,“高管”就要管高级人才,两者是有区别的。

也就是说L-1A是工作签证,并非绿卡申请。跨国高管申请绿卡需要通过EB-1C 。EB-1C的要求和L-1A类似,但要求更高。L-1A是工作签证,所以是有时间限制的。申请人在美总共L-1A的时间不能超过7年。第一次L-1A申请批准后的有效期是1年或者3年(取决于申请时美国公司的经营时间),延期申请的有效期是2年。

L-1A申请的“四要”

第一要有合格的跨国关联公司关系:

L-1A申请不只是美国公司的事情。虽然申请的递交人是美国公司,但是L-1A申请中必然涉及一个海外公司,且该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L-1A定义下的“关联”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关系以及姐妹公司关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由同一个个人控股,或者由一群个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第二要有至少一年全职的海外高管经历:

L-1A申请人要注意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该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职经历。必须是全职的高管工作经历,这一年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时间,而且这一年的海外经历必须符合“高管”的要求。

第三要赴美担任高管职务:

既然是跨国高管的调动,那么这位申请人不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国后也需要是高管。对于新设成立的L-1美国公司而言,证明这点主要通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组织架构以及详细阐述该申请人在美国公司的职责范围。

第四美国公司要有经营场地:

L-1A申请不仅适合于已经运行中的美国公司,也适合刚刚设立的美国公司。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必须已经有经营场地。有经营场地是指必须已经租下或者买下合适的办公场地。

L-1A申请的“四不要”

第一是申请人不需要是海外公司法人代表或公司股东:

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没有“法人代表”这个概念,更不会将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L-1A申请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管职务,那么就符合L-1A的职位要求。L-1A关注的是“高管”与否,而非股东与否。

第二是不要求最低投资额:

在美国移民法律里,申请L-1A的美国公司,没有要求最低的投资额限制。L-1新设公司注入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所在的行业,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资金和盈利预测是否能够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运行。

第三是美国公司不需要与海外公司业务一致:

同样,美国法律中也没有标明申请L-1A的美国公司必须要从事和海外关联公司一样的业务。对很多申请L-1A的公司而言,从自己熟悉的领域开始,是比较合理的商业操作方法。如果申请L-1A的新设美国公司从事与海外关联公司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那么在商业计划书中说明业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是申请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四是不要求申请人英文流利:

L-1A申请人英文流利的话对面试会有一定帮助,但是申请人的英文不在硬性要求之列,因此,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员配置,说明可以在必要时有人员提供翻译,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点在管理,语言并不是考量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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